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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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119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被告***再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244345.17元,减去已经垫付的10000元,还应赔付234345.17元。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111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3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