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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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