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 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103373.36元及利息(以6103373.3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绪健对上述给付款项向原告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0元,减半收取27260元,由被告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绪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