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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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消费本息20,498.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161元,由原告承担3元,被告***承担1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