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县支行 罗甸县天泰渔业专业合作社 广西隆林山樵饲料有限公司 贵州渔樵水产品仓储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贵州大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第三人天泰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罗甸农行借款本金980000.00元、利息(截止2016年10月12日)30018.63元,合计1010018.63元,并从2016年10月13日起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其中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3月11日期间的利息金额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内正常利率计算,2017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三、原审第三人天泰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罗甸农行代理费(律师费)1000.00元; 四、上诉人***、贵州渔樵水产品仓储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款项在1176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罗甸农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天泰合作社、贵州渔樵水产品仓储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渔樵公司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其承担;上诉人***、***应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