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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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销售桶装水的《合同》; 二、由被告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押金35000元,扣减其所欠公司的水费5733元,公司实际退还29267元; 三、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返还287只元谋润露山泉桶装水的水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元谋润露山泉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