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刘登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以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月利率以12.83‰计算,已还利息2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被告***、***对上述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登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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