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5400元[(29000-1800)*0.5+1800]。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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