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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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16执恢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强孝敏,女。申请执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16执恢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强孝敏,女。申请执行人巩春燕,女。申请执行人巩宁焕,女。申请执行人巩强燕,女。被执行人张治红,曾用名张秦川、张毛娃,男。被执行人侯龙,又名侯小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孝敏、巩春燕、巩宁焕、巩强燕与被执行人张治红、侯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40996元,受理费1104元,执行费5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龙已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治红在金融机构无足额财产,现已将其账户冻结;在房屋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已向被执行人张治红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限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恒轩审判员李晓军审判员郝海荣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书记员吴卓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