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17)苏09法赔13号 赔偿请求人盐城市大凡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应华,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赔偿义务机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住***。 法定代表人王世华,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盐城市大凡建设有限公司以赔偿义务机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盐城市大凡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撤回本案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盐城市大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国家赔偿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赔偿请求人盐城市大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2017)苏09法赔13号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