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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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针对龙口南山佛光花园7号BC地块第89幢89单元1层89-2号房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505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51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截止至2020年2月14日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47542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7元,减半收取7009元,由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84元,由原告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