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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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965.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账户管理费、逾期滞纳费及逾期罚息(截止至2020年3月25日的逾期利息、逾期账户管理费、逾期滞纳费及逾期罚息合计137774.91元;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收); 二、驳回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及公告费260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