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38,5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876.27元(38,500元×4.35%÷365天×196天+38,500元×4.25%÷365天×441天)。

上述一、二项,合计金额41,376.2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9.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17.20元,原告***负担42.01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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