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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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55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2月21日期间的利息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2,471元,给付标的12,471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11.7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5.89元,由被告***负担,剩余诉讼费55.89元退回原告***,本案邮寄费4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