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货款4,5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利息损失584.22元(以欠款4,55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为415.0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169.19元,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7.99元,由原告***负担876.58元,由被告***负担5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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