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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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龙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563号 原告: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立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静,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海水产育苗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任厂长。 被告:烟台龙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墟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海水产育苗研究所、烟台龙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墟里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仁果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宁莉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