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金鼎租赁有限公司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鼎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1246138.17元;

二、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鼎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截止2017年4月17日的违约金11332448.51元,嗣后违约金以71246138.1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

三、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鼎租赁有限公司留购款1万元;

四、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鼎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五、被告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762元,由原告金鼎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4820元,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7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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