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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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执行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6227××××0001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