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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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劳动报酬19000.00元,赔偿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