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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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关东乌拉草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吉林省关东乌拉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