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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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 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丰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丰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租赁费、维修费及装卸费等费用23,164.80元、违约金6,949.44元、丢失器材的折价赔偿款42,500元,合计72,614.24元; 二、被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丰满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丰满分公司、被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