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2,545.0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359.75元; 三、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被告***、***、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7元,由原告***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