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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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恒鑫硕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工程款3437522.42及利息(以1394018.04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此款之日止;以2043504.51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此款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恒鑫硕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10.00元、反诉费9150.00元合计28660.00元由贵州恒鑫硕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6430.00元,由重庆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承担22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