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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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兴恒鑫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兴恒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00400元及利息(以30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兴恒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2022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贵州兴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2903元,由被告贵州兴恒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贵州兴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