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074.35元、利息848.86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542元,***负担1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673元,***负担1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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