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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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创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19)豫021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婷婷、黄俊玲、王子皓医疗费7331.65元;丧葬费27998.5元;死亡赔偿金637483.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600元;三个被扶养人的抚养费419783元;合计共902338元。 ”应补正为“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婷婷、黄俊玲、王子皓医疗费7331.65元;丧葬费27998.5元;死亡赔偿金637483.8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600元;王子皓的抚养费146924.05元;合计共902338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