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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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伟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在济宁伟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执670号扣划的案款34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