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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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7000元及利息(以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2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2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