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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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代偿款106831.5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6831.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