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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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再8号民事判决和(2014)亭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盐城旺点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本金500833.3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审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审原告***负担6911元,其余6889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489元,由原审被告***、盐城旺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11312元,由上诉人***负担5891元,被上诉人***、盐城旺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4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