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果树损失费、鉴定费共计80160元。

二、被告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原告***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村××组××号××层地坪上凸与裂缝恢复原状。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33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泸州维本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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