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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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叙永县旭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泸州市金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资料费、调查费301,200元及资金占用费(占用费以欠费金额301,2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从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费用结清为止)。

二、被告叙永县旭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泸州市金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利息56,407元及资金占用费(占用费以18,810元为基数,按每月1.5%计算,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费用结清为止;以37,597元为基数,按每月1.5%计算,从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费用结清为止)。

三、被告泸州纳溪华信运业有限公司、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容大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泸州市金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被告叙永县旭新商贸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华信运业有限公司、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市东南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容大物流有限公司、泸州市川滇黔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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