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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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860785.79元及利息(以6860785.79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72元,由***负担589元,***负担78983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