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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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牛村信用社 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98026.84元(2019年2月8日前应付利息)。自2019年2月9日起,按照本金2500000元,月利率10.33125‰计算,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以位于五公镇肃衡路西侧的不动产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56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