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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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C}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沽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019)冀0724执575号 李普明: 你申请本院执行与李东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东升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李东升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月××日 联系人:李忠和联系电话:177××××7333 本院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 邮编:076550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李普明 地址及电话 沽源县平定堡镇东围子消防队路东平房,15931301124 被执行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李东升 地址及电话 沽源县平定堡镇御水花园小区1号楼5单元302室,13643139207 举证内容包括: 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及需要法院核实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