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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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谷伟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谷伟另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谷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