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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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借款本金68000元的利息,利息以本金6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285000元; 三、变更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借款本金2217000元(2285000元-68000元)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2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6元,由***负担23000元,由原告***负担109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