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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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三、驳回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由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以购房款1061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第二项即“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以购房款10611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办理网签手续时为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3380元,由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