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六十万元(¥600000.00)以及支付相应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从2019年6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在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总额中,扣减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保全保险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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