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钰传承珠宝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钰传承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4251314.45元及截止至2018年1月13日的逾期利息150215.38元、逾期罚息345736.85元; 二、被告昆明钰传承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昆明钰传承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判项一、二、三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继承马罗矶的遗产份额内对上述判项一、二、三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78元由被告昆明钰传承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