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金联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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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柳江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山京畜牧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金联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157777.78元;

二、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金联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河南柳江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河南柳江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金联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柳江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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