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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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辉度物流有限公司 中粮福临门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损失2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 二、驳回原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7元,由被告***负担5503元,原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19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