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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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货款1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货款20万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按照货款20万元,自2020年1月23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货款19.5万元,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1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1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