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丹东鑫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东鑫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2176057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二、驳回原告丹东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0元,由被告负担24930元,原告负担8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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