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45959.7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返还医疗费30305.51元给第三人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合计3180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连带负担3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