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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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艺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艺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3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3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8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桂林艺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