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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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平房区建安街505楼4单元1层48号(产权证号:黑(2019)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174421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际查封之日开始计算; 二、查封担保人支康康名下坐落于道里区康安路10-15号1单元26层3号(产权证号: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29813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际查封之日开始计算; 三、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