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漳县昌昊石料有限公司
天水隆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海浪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天水隆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天水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3000000元、浙商银行兰州天水分行内存款2000000元、持有的漳县昌昊石料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继续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天水隆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冰凌寺片区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予以查封;

三、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市分行XXXXXXXXXXXXXXX3901账户内存款2749107.1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都区支行XXXXXXXXXXXXXXX1379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继续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十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将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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