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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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压开关厂 西菱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货币化安置费353766元、房屋补偿费360000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奖励期奖励70000元、国有土地购房合同40046.4元,以上共计825812.4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分别支付被告***、***、***货币化安置费353766元和国有土地购房合同40046.4元各3938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负担8225元,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各负担2519元;保全费802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