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22民初526号

原告:***,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飞,城固县文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29日为被告在洋县XX沟的工地干活。约定工资130元/天,一共干了36天。2019年1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8位工友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原告劳务款4680元。该劳务款至今未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请。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工资结算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680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对原告***所举以上2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该2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所采信的上述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于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29日,在洋县八里关镇大店村XX沟修建渠道工程工地,为被告***干小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工资130元/天。原告***为被告***工作36天。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8位工人出具劳务工资结算清单,载明欠到原告***工资4680元。该4680元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按被告的安排提供劳务,被告支付相应劳务报酬,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在原告完成约定的劳务成果后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所欠劳务报酬,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有欠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所欠劳务报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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